(2017)赣0734执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蓝贤明、刘海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4执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蓝贤明,男,1966年2月6日出生,畲族,业农。被执行人刘海涛,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蓝贤明与被执行人刘海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海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海涛偿还申请执行人蓝贤明工程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利息),承担本案申请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海涛无工商信息、车辆信息,在银行有少量存款,被执行人刘海涛在寻乌县长宁镇城北一路有房屋一栋(所有权证号:发证03062,面积:470.0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陈红英,被执行人刘海涛为共有权人)。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以(2017)赣0734执4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海涛在寻乌县长宁镇城北一路有房屋一栋(所有权证号:发证03062,面积:470.0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陈红英,被执行人刘海涛为共有权人)。因被执行人刘海涛的该房产与本案标的相差甚大,故本院不予以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截至2017年8月18日,被执行人刘海涛共履行标的款0元,未履行本案标的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月生审 判 员 谢金荣代理审判员 刘志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