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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2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茂盛与吕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茂盛,吕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264号之一原告:徐茂盛,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吕岩,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徐茂盛起诉被告吕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徐茂盛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茂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茂盛承担。审 判 长  李跃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史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