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某某已付清所欠赔偿款880元,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2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