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24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田新明与陈西云、陈三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新明,陈西云,陈三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1307号原告:田新明,男。被告:陈西云,男。被告:陈三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新明与被告陈西云、陈三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新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田新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新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新明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军审 判 员  汤 林人民陪审员  王春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凌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