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栖执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蛇窝泊信用社、赵玉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蛇窝泊信用社,赵玉庆,赵林,牟杰,林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栖执字第795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蛇窝泊信用社。被执行人赵玉庆,男,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赵林,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牟杰,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林永军,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蛇窝泊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赵玉庆、赵林、牟杰、林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率的栖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栖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玉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账户为:62×××57的存款元扣划至栖霞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账号为37×××04)。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海滨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林秀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