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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于永生危险驾驶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刑初15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永生,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安合村。2017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30日被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被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0日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永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耀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永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于永生酒后驾驶银灰色捷达车(车号牌为黑E3F2**)行驶至肇源县新站镇老街里农场路口时被肇源县公安局巡逻二队民警发现,于永生当场被抓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进行鉴定,于永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9mg/100ml。2017年5月22日,于永生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永生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无前科劣迹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证人于永生、万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于永生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永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于永生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永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焦 健人民陪审员 王 睿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