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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5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冰某1与冰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冰某1,冰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5585号原告:冰某1,男,住德惠市。法定代理人:沈某(系原告母亲),住德惠市。被告:冰某2,男,住址同上。原告冰某一与被告冰某二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冰某一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冰某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回原告50元,减半收取的50元,由原告冰某一负担。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冰某一。审判员  张明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廿八日书记员  黄玉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