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5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冰某1与冰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冰某1,冰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5585号原告:冰某1,男,住德惠市。法定代理人:沈某(系原告母亲),住德惠市。被告:冰某2,男,住址同上。原告冰某一与被告冰某二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冰某一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冰某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回原告50元,减半收取的50元,由原告冰某一负担。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冰某一。审判员 张明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廿八日书记员 黄玉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