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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桂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桂荣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904号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三道街。法定代表人:甄东升,职务:经理。被告:桂荣,女,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其他信息不详。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桂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宫卫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海 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