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5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茂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茂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5738号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4号。法定代表人:许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茂金,男,汉族,1963年2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茂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保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