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4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争礼与张秀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争礼,张秀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4127号原告:张争礼,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张秀冬,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张争礼与被告张秀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张争礼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争礼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张争礼负担。审判员 尹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