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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4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争礼与张秀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争礼,张秀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4127号原告:张争礼,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张秀冬,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张争礼与被告张秀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张争礼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争礼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张争礼负担。审判员  尹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