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巨野南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南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189号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4073682。法定代表人:岳可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君,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巨野南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董官屯煤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082950172U。法定代表人:任维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南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938元,减半收取5469元,由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凤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