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占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占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式彬委托代理人:张子超被执行人王占心,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占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50728.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王占心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占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王占心纳入失信人名单进行失信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应学华审判员 李 魁审判员 王 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克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