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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8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郭维华与宋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维华,宋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625号原告郭维华,男,汉族,1978年6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宋双,女,汉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向东升、崔云娜,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维华诉被告宋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维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维华负担,余款275元,退回原告郭维华。审判员  岳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