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8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郭维华与宋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维华,宋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625号原告郭维华,男,汉族,1978年6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宋双,女,汉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向东升、崔云娜,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维华诉被告宋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维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维华负担,余款275元,退回原告郭维华。审判员 岳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