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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执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常乐床具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恒通金属钢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常乐床具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恒通金属钢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286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延陵中路666号。负责人华燕峰,行长。被执行人常州常乐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府琛商务广场1幢号丙单元1215号。法定代表人黄其全,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恒通金属钢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坊前街。法定代表人邵岳琴,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7)苏040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书:一、常州常乐床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利息91476.44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2月9日),以及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常州常乐床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75744元。三、常州市武进恒通金属钢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48671元,减半收取2433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335.5元,由常州常乐床具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恒通金属钢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后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已执行到位730844.38元,已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另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且金额较大。其中,常州常乐床具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常州市武进恒通金属钢丝有限公司现仅有的房屋、土地等财产均已抵押给银行,抵押金额达40250000元,本院正在拍卖处置其财产。此外,本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上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执行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0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军审判员 蒋建忠审判员 徐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文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