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3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向雪梅犯贩卖毒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雪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03刑初116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雪梅,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住贵阳市。2017年6月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7)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雪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雪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向雪梅在本市乌当区松溪路路口贩卖毒品给蔡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毒品0.35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收缴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提出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庭审中,被告人向雪梅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向雪梅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蔡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辨认照片,毒品扣押及称量记录,毒品检验报告及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雪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5克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雪梅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雪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黑色直板苹果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