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5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于晓国、聂玉印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晓国,聂玉印,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5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晓国,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聂玉印,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李霞,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晓国与被执行人聂玉印、李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正在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02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张岱东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商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