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3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扬州市钦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盛达联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钦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盛达联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3442号原告:扬州市钦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化学工业园区中央大道9号高新技术创新创业中心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周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成都盛达联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海科路东段777号。法定代表人:郭祥东,职务不详。原告扬州市钦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盛达联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告扬州市钦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所欠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扬州市钦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仪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