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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2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刚与房力秀、张相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刚,房力秀,张相发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2民初1257号原告:杨刚,男,1978年1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代理人:王松,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房力秀,女,1967年8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张相发,男,1967年7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刚诉被告房力秀、张相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刚与被告房力秀、张相发已自愿达成和好协议,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刚承担。审 判 员  杨 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侯慧婷书 记 员  陈 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