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三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增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增蓬,郁花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754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XX波。被执行人陈增蓬,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郁花娜,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执行三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增蓬、郁花娜(2017)浙1022执754号计划生育一案中,于2017年4月10日向陈增蓬、郁花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社会抚养费72000元,负担执行费980元,但被执行人陈增蓬、郁花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增蓬存款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东洋支行,账号:60×××92)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友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邵慧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