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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8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培明与胡栋、王岚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明,胡栋,王岚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8187号原告:王培明,男,194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三华,江苏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栋,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王岚明,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诉二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军明审 判 员 陈东良审 判 员 何占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葛春艳书 记 员 徐 静书 记 员 张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