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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大庆市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大庆金福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庆金福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法定代表人王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洪,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庆金福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法定代表人刘明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大庆市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金福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金福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业审判员  贾李强审判员  王文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