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9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义艮、郭兴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义艮,郭兴农,六安市XX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9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义艮,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郭兴农,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六安市XX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法定代表人汪本霞,经理。申请执行人朱义艮、沈模菊与被执行人郭兴农、六安市XX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2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兴农、六安市XX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兴农、六安市XX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109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