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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延平与廖荣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平,廖荣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596号原告:刘延平,男,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廖荣芝,女,197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刘延平与被告廖荣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延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提供的被告的信息不确切,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延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牧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骥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