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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魏在均与岳文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在均,岳文中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830号原告(反诉被告):魏在均,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反诉原告):岳文中,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鲜富,兴文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魏在均与被告(反诉原告)岳文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魏在均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岳文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魏在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魏在均负担。审判长  陈利冬审判员  王庸鸿审判员  谢光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