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72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天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韧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2民初363号原告:上海天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XXX号XXX幢XXX区***室。法定代表人:周龙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文毅,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果,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上海韧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武昌路***号*楼***室。原告上海天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韧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5月18日,因案情复杂且需公告送达,故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达成了口头协议,由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2015年5月至8月,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完成了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被告一直拒付货运代理费。被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及还款计划,但至今仍未付款。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运代理费人民币298,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被告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被告出具的《付款计划》(原件),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运代理费及其承诺分期还款的事实。证据2、应收账款明细(原件)及发票(复印件),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运代理费的事实。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了上述证据的原件,且证据间可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在被告放弃质证权利的情况下,本院对该等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均予认定。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查明:2015年4月,原、被告订立了口头协议,约定被告将货物交由原告代理出运。2015年5月至8月,被告通过QQ或邮件的方式分别委托原告为110多票货物提供了货运代理服务。原告已完成被告委托的业务。被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付款计划》,确认尚欠原告货运代理费人民币298,000元,并承诺按照所载计划还款。截至案件开庭之日止,原告仍未收到上述欠款。本院认为:本案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间成立了有效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作为被告的货运代理人已经履行了约定的服务,并已经垫付了相关必要费用,被告亦应按其所确认的金额向原告支付相应费用。现被告未按照双方确认的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尚欠应付的货运代理费人民币298,000元,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韧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天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人民币298,000元。如被告上海韧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70元,由被告上海韧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上海天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韧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杰代理审判员  董晓南人民陪审员  宋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涔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货运代理企业按照概括委托权限完成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请求委托人支付相关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