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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奚某某、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某某,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587号申请执行人奚某某,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路39号。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奚某某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275元,执行费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2016)鄂0116执258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与(2017)鄂0116执恢26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特将(2016)鄂0116执2587号案件合并至(2017)鄂0116执恢260号案件中执行,故对(2016)鄂0116执2587号案件应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鄂0116执2587号执行案件合并至(2017)鄂0116执恢260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6)鄂0116执258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