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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魏贤与周奇初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贤,周奇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魏贤,男,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八一路一巷**号,联系方式1397594****。被执行人周奇初,男,汉族,1966年4月16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斫曹乡胡田塘村一组27号魏贤申请周奇初劳动争议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邵东民初字第119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魏贤于2017-3-3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邵东民初字第1193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