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5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葛德理与南通市通州区仲达浆纱厂、顾冲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德理,南通市通州区仲达浆纱厂,顾冲义,邵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364号原告:葛德理,男,196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仲达浆纱厂,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兴仁村**组。投资人:邵金燕。被告:顾冲义。被告:邵金燕。原告葛德理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仲达浆纱厂、顾冲义、邵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葛德理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德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德理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8元,由原告葛德理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一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银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