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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薛文霞与长春市九台区龙嘉街道办事处龙家堡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薛文霞,长春市九台区龙嘉街道办事处龙家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8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文霞,女,197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九台区龙嘉街道办事处龙家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甘仲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薛文霞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龙嘉街道办事处龙家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家堡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薛文霞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薛文霞与龙家堡村委会之间的征地协议不是薛文霞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无效。征地协议中薛文霞的签名、捺印均非薛文霞本人出具,征地协议的效力也并未得到薛文霞的追认。薛文霞并没有收到相应补偿款,该征地协议并未实际履行,龙家堡村委会也没有建设农机仓库;2.龙家堡村委会征地程序违法。案涉建设项目系编造,征地行为没有进行公告,龙家堡村委会也没有出示相关审批手续;3.征地协议中的王维宝与本案无关联,无权代表薛文霞签订征地协议,也无权在征地协议上签名。该征地协议应认定为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征地协议书是否无效。征地协议书有效。一、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根据土地承包农户登记卡记载,薛文霞与梁永香登记在同一承包户中,户主为梁永香。梁永香作为承包户的户主,有代表承包户处分承包的土地的权利。龙家堡村委会与梁永香签订协议后依约支付了补偿款,梁永香依约将土地交给龙家堡村委会使用,均履行了合同义务。该合同并不存在无效情形;二、征地协议书名为征地,但是龙家堡村委会依照合同取得的是案涉土地剩余承包期限内的使用权,因此薛文霞对合同履行程序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综上,征地协议书有效,薛文霞的再审申请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薛文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立峰代理审判员  王 斓代理审判员  李 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恒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