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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晓燕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晓燕,张昌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1民初258号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何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永海,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华,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燕,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被告:张昌鹏,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燕、张昌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方全人民陪审员  杨司妹人民陪审员  舒朝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竣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