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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与肇庆市肇通港口保税物流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肇庆市肇通港口保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2723号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府前路62号,组织机构代码77186422-9。负责人:邹然。委托代理人:李治平、谢贻,该服务中心员工。被告:肇庆市肇通港口保税物流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幸福街鸿益花园北苑第12幢首层第一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577403735X3。法定代表人:梁素冰。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肇庆市肇通港口保税物流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以其与被告肇庆市肇通港口保税物流有限公司有和解意向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杨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