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终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湛江市赤坎区演汇俱乐部、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湛江市赤坎区演汇俱乐部,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1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赤坎区演汇俱乐部。经营场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号之一湛江鹰展广场第叁层第**号铺。经营者:陆亚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湛清,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猛,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号303。法定代表人:梁茵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木兰,广东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楚海,广东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湛江市赤坎区演汇俱乐部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8民初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期间,被上诉人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湛江市赤坎区演汇俱乐部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8民初5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552.88元,减半收取2276.44元,由被上诉人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12.5元,减半收取356.25元,由上诉人湛江市赤坎区演汇俱乐部负担。上诉人湛江市赤坎区演汇俱乐部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12.5元,本院予以退回356.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学军审 判 员 肖少杨审 判 员 叶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金娟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