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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亮与吉林市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亮,吉林市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1166号原告:宋亮,男,199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吉林市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马永海,经理。宋亮与吉林市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宋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宋亮负担。审 判 长  林 杰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人民陪审员  渠艳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隋畅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