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乔青玉与吴刚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青玉,吴刚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482号原告:乔青玉,女,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吴刚领,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乔青玉诉被告吴刚领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乔青玉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青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青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乔青玉负担。审判员 付 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