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17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叶浩光叶雪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重庆威霆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凯春建材有限公司,重庆金码石材有限公司,叶浩光,叶雪艳,林珍,薛志强,王映颖,陈建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7429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18号附1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54297495N。负责人:彭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三妹,重庆沁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翔,重庆沁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威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园路6号(重庆新世界建材市场F区13幢3号),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596703937K。法定代表人:王映颖。被告:重庆凯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乐园村10社1号石材市场B-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03782124。法定代表人:叶浩光。被告:重庆金码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32431376。法定代表人:林珍。被告:叶浩光,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叶雪艳,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林珍,女,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薛志强,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王映颖,女,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陈建忠,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重庆威霆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凯春建材有限公司、重庆金码石材有限公司、叶浩光、叶雪艳、林珍、薛志强、王映颖、陈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玉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