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与卢情、杨喜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卢情,杨喜,杨芬,杨丽,杨某1,杨某2,王荣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门市XX一路***号*楼。负责人:刘玉招。被执行人:卢情,女,布依族,1976年2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晴隆县,。被执行人:杨喜,男,布依族,1976年2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芬,女,布依族,1999年11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丽,女,布依族,2004年5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某1,女,布依族,2008年5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某2,男,布依族,2011年12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荣珍,女,布依族,1958年4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卢情、杨喜、杨芬、杨丽、杨某1、杨某2、王荣珍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3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文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