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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涂嘉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涂嘉喜,李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A2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王师荣,董事长。被执行人:涂嘉喜,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被执行人:李秋林,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五一路绿春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涂嘉喜、李秋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涂嘉喜、李秋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奇瑞��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因此未获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207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程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