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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执异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盱眙县金年华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盱眙县金年华商贸有限公司,陈学宁,赵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执异13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沈阳北路620号。法定代表人:李力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太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邦,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盱眙县金年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马坝镇镇南路。法定代表人:陈学宁,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陈学宁,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住址不详。第三人:赵建梅,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执行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盱眙县金年华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告盱眙县金年华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学宁及其妻子赵建梅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审查。本案审查期间,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书面申请撤回追加陈学宁、赵建梅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书面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追加陈学宁、赵建梅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昌锋审 判 员  李 玲代理审判员  刘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庄 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