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91财保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魏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91财保29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杨建国,男,住河北省晋州市小樵镇田村南纬三胡同**号。被申请人:魏巍,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申请人魏巍与被申请人杨建国道路交通事故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的(2017)鲁0991财保2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杨建国驾驶的冀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进行了查封、扣押。被保全人杨建国于2017年8月18日按照申请人申请保全的价值70000元足额提供了现金担保,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保全人杨建国交纳的担保金70000元;二、解除对被保全人杨建国驾驶的冀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汝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