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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文杰与王世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杰,王世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327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杰,男。被执行人:王世品,男。申请执行人王文杰与被执行人王世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0062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辽0283执86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王世品所有的位于庄河市城山镇马庙村庙下屯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因该房屋系农村住宅房屋,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辽0283执86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王世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权利人王文杰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赔偿款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0元,执行费1100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世品于2017年1月2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文杰执行款2000元,余款尚未给付。现申请执行人暂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东   恩审判员 管秀乾审判员刘文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   智   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