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光勇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光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665号罪犯张光勇,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5日作出(2004)泉刑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光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415.5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光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3月16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光勇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8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5年2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1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张光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光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2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3656分,共兑现表扬六次(2015年2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336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罪犯张光勇2014年12月至2017年5月月均消费达人民币425元,该犯此次减刑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罪犯张光勇减刑没有异议,但认为罪犯张光勇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未能消除,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张光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张光勇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入账、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检察机关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光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梦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