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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合营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合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205号申请移送人西华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合营,男,195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周合营罚金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周合营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7年3月23日,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总局查询工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3、2017年2月27日,依法将周合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2017年3月28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5、2017年3月27日,在周合营所在村委尹坡村委了解周合营家庭财产状况,并在尹庄村张贴周合营失信公告。6、2017年7月3日,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总局查询工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7、2017年8月14日,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总局查询工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周合营现在监狱服刑,刑期至2017年11月19日,被执行人周合营无经济收入来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华县人民法院的(2017)豫162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赵庆宏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