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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亮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刑初104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亮,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7)1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亮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亮于2017年4月2日23时许,采取踹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汪某1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华安新村三路122号三楼的家中,盗得共计价值人民币1650元的美牌化妆品套装1套、勇佳牌女士双肩包1个、朵以牌黑色裙子1件、牛仔服套装1套、运动套装1套、特步牌运动上衣1件和鹏辉牌黑色皮衣1件以及现金人民币2000元等财物。被告人黄亮已于2017���4月5日将赃款赃物退还给被害人,并于2017年4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亮具有入户盗窃、自首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亮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黄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亮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黄亮具有入户盗窃、自首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棣涛速录员  蔡静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