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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4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保青与王通、肖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青,王通,肖亚刚,卢聚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443号原告:刘保青,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柏乡县。被告:王通,男,198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柏乡县人。被告:肖亚刚,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柏乡县。被告:卢聚乾,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柏乡县。刘保青与王通、肖亚刚、卢聚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保青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肖亚刚、卢聚乾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保青撤回对肖亚刚、卢聚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保青负担。审 判 长 张     利     娟审 判 员 史     素     云人民陪审员 宋金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