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4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保青与王通、肖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青,王通,肖亚刚,卢聚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443号原告:刘保青,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柏乡县。被告:王通,男,198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柏乡县人。被告:肖亚刚,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柏乡县。被告:卢聚乾,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柏乡县。刘保青与王通、肖亚刚、卢聚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保青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肖亚刚、卢聚乾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保青撤回对肖亚刚、卢聚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保青负担。审 判 长 张 利 娟审 判 员 史 素 云人民陪审员 宋金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