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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修义、吴庆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修义,吴庆西,王庆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财保28号申请人吴修义,男,汉族,1981年7月14日出生,住址台前县。申请人吴庆西,男,汉族,1964年10月3日出生,住址台前县。被申请人王庆亮,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址台前县。申请人吴修义、吴庆西与被申请人王庆亮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吴修义、吴庆西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庆亮名下的豫J×××××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修义、吴庆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庆亮名下的豫J×××××号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保全措施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黄永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瑞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