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许银灿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银灿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13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银灿,曾用名王海东、许寅,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大专文化,原系东莞市长安镇新兴塑胶制品厂财务经理,住东莞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黄昌宏,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银灿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陆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LemonTreeDesign&CreationCompanyLimited的委托代理人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叶某律师,被告人许银灿及辩护人黄昌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许银灿原系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新兴塑胶制品厂(以下简称新兴厂)的财务经理,马某、盛某(均已被判刑)分别是新兴厂的会计、出纳。在任职期间,许银灿伙同马某、盛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新兴厂资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09年1月至2011年5月期间,被告人许银灿和马某以多发工资的方式侵吞新兴厂资金,其中许银灿应发工资为290000元,但实发工资为1498210.28元,从中侵吞资金1208210.28元。破案后,涉案赃款未能起回。二、2010年9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许银灿指使马某、盛某通过重复制作离职员工工资表,以发放工资名义���吞新兴厂约10万元,马、盛两人共分该笔赃款。破案后,涉案赃款未能起回。三、2010年10月30日,被告人许银灿为侵吞之前向新兴厂的借款20余万元,伪造了一张税务部门催缴税款295400.38元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用于报销平账。盛某在明知违反报销制度,许银灿也无法提供完税证明的情况下,仍然使用上述通知书为许银灿平账,协助许银灿侵吞该295400.38元。破案后,涉案赃款未能起回。四、2011年3月,被告人许银灿伙同马某、盛某将新兴厂计划向员工发放的2010年第四季度超产奖120150元侵吞,并共分赃款。破案后,涉案赃款未能起回。五、2008年7月至2010年11月期间,被告人许银灿每月从财务现金支取蒋某津贴49280(税后)元,并私自侵吞该款项,共计1414910元。破案后,涉案赃款未能起回。六、2009年7月16日至2011年5月18日期��,被告人许银灿侵吞新兴厂废品销售款867077.20元。破案后,涉案赃款未能起回。七、2011年3月8日,新兴厂发放全厂2010年年终奖1810700元,被告人许银灿从财务领走上述款项后实际向员工发放了757250元,侵吞了剩余的1053450元。破案后,涉案赃款未能起回。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许银灿向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许银灿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许银灿辩解其只是做了假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并没有侵吞款项,也没有参与实施其他侵占公司款项的行为。1、其每月的基本工资是16000元、车补800元、养老保险补贴1000元,合计17800元,及近三年的年终奖约30万元,合计816200元,另外还有报销费用。2、他对马某、盛某侵吞10万元的事并不知情。3、他是因二个出纳对不上账而伪造了一张假的缴税通知书平账,没有侵占上面的钱,离开广东只是因为觉得自己有领导责任。4、没有与马某、盛某一起侵吞2010年第四季度的超产奖,若侵吞而没有发放,有关员工肯定会提出异议。5、第五宗某的津贴实际是蒋某的工资,每次发工资他都将工资转交给了蒋,若没转交,蒋不可能这么长时间没有发现。6、卖废品的收入都是由总经理验收和存放,他并不知情。7、他没有侵占2010年年终奖,若侵占了,总经理和员工肯定会知道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新兴厂的工资发放需先后经过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核、审批等严格流程,被告人许银灿不可能从中多发工资。同时,许银灿每月基本工资16000元、车补800元��养老保险补贴1000元,合计17800元,及每年奖金10万元,还有报销等费用。2、许银灿没必要也没作案动机去指使马某、盛某去重复制作离职员工工资表侵吞10万元。3、仅凭《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不能证明许银灿侵占上面的金额。4、许银灿没有伙同马某、盛某一起侵吞2010年第四季度的超产奖。5、许银灿称已将每月帮蒋某领取的津贴交回给蒋某,蒋某称没有收到,显属报复。且许银灿侵吞蒋某的款项也只构成侵占罪。6、废品销售由总经理负责执行,许银灿和出纳清点现金后交给总经理,许银灿不可能侵吞该些款项。7、年终奖发放要经过多人审批,许银灿不可能从中侵占。8、许银灿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9、许银灿没犯罪前科,初犯。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提出,被告人许银灿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要求严惩;并要求被告人许银灿退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银灿原系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新兴塑胶制品厂(以下简称新兴厂)的财务经理,马某、盛某(均已被判刑)分别是新兴厂的会计、出纳。在任职期间,许银灿伙同马某、盛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新兴厂资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09年1月至2011年5月期间,被告人许银灿和马某以多发工资的方式侵吞新兴厂资金,其中许银灿应发工资约为816200元,但实发工资为1498210.28元,从中侵吞资金约682010.28元。破案后,涉案赃款未能起回。二、2010年9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许银灿指使马某、盛某通过重复制作离职员工工资表,以发放工资名义侵吞新兴厂约10万元,马、盛两人共分该笔赃款。破案后,涉案赃款未能起回。三、2010年10月30日,被告人许银灿为侵吞之前向新兴厂的借款20余万元,伪造了一张税务部门催缴税��295400.38元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用于报销平账。盛某在明知违反报销制度,许银灿也无法提供完税证明的情况下,仍然使用上述通知书为许银灿平账,协助许银灿侵吞该295400.38元。破案后,涉案赃款未能起回。四、2008年7月至2010年11月期间,被告人许银灿每月从财务现金支取蒋某津贴49280(税后)元,并私自侵吞该款项,共计1414910元。破案后,涉案赃款未能起回。五、2011年3月,新兴厂向员工发放2010年年终奖、2010年第四季度超产奖及废品销售款共1810700元,被告人许银灿从财务领走上述款项后实际向总经理周某和员工发放了1436145元,侵吞了剩余的374555元。破案后,涉案赃款未能起回。综上,被告人许银灿的职务侵占数额总计2866875.66元。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许银灿向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另查,被害单位东莞长���沙头新兴塑胶制品厂因营业期限届满、企业搬迁于2013年12月9日注销,东莞长安沙头新兴塑胶制品厂的投资者是香港的新兴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新兴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更名为LemonTreeDesign&CreationCompanyLimited。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单位老板蒋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4月14日,厂长陈树安说财务部经理许银灿可能使用了假身份证。经调查发现许银灿在公司填写的个人履历很多都是虚假的,5月25日决定对许银灿停职。经初步核查,发现公司从2010年2月每月支付给他的5万元津贴由许银灿代领了,而他从没收过该笔钱,许银灿还收了46.3万多元废品款没有入公司帐。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3日,他们收到手机号码137××××7554发来的匿名短信称许银灿用假身份入厂,并侵占工厂财物。后调查发现会计主任马某是许银灿的前妻,但马、许两人均未告知过公司。5月25日对许银灿停职,经查账发现工厂有多笔钱被侵占了。初步发现有许银灿、马某和出纳盛某冒领了老板蒋某的每月5万元津贴、废品款80万元和多笔超产奖金。他审批财务是由财务经理许银灿把制好需要出账的工资单或报销单给他审核签名,他确认每张单名目是正常合理后就签名,许银灿就可以把资金发出去,至于资金的去向就没有去监督。他批准发放2010年第四季度超产奖120150元,单据给了财务部后几天,他在会议上宣布暂时不发。又过几天审核2010年年终奖时,奖金超过原来计算要发的数额(港币3260000元),许银灿提议把2010年第四季度超产奖、卖垃圾的一部分收入放在2010年年终奖中一起发,他同意并交由许银灿操作,最后许银灿、马某、盛某把该120150元私分了。��来工厂决定2010年年终奖326万元港币(约合274万元人民币)先发一半,加上2010年第四季度超产奖12万元和平时卖废品的钱共181万元。后查账发现有员工签名确认已发的只有757250元,另外他的一半奖金678895元是通过银行转账收到了。许银灿后来拿一张678895元的单给他签名说是已发的一半年终奖,要他补签存档。他于2007年任职总经理后,就没有在蒋某的津贴上签过名,但在很多报表上都看过有津贴发放情况,由于是老板的津贴,他也没有过问。工厂查账时,发现许银灿、马某的月工资都提高了,不知是如何操作。也不知道马某、盛某是如何重复制作离职员工工资单。许银灿于2010年打了70万元到他账户,说那是还给他的,他于2010年6、7月份时以私人名义借了5万元给公司周转,后又转了65万元到公司账户上。浙江分厂的消防罚款9万元及流动资金均是他自己个人的钱,因为当时公司账上没钱,他就转了15万到易某的个人账户。后来易某说许银灿让他把剩下的6万元转到马某的账户上,他就让易叫许出邮件确认,至于许有没有将6万元转到公司账上就不知道了。许银灿每次给他审核的财务凭证都是有财务主任马某及许本人先签名,他见两人签名后才会签名,他没有从许身上得到一分钱的好处。许银灿的月工资是16000元,每年奖金6万至8万元,马某月工资在6000元至6500元之间,查账才发现两人都将自己的工资提高了,但不知道是如何操作的。3.证人向某(新兴厂采购主任)的证言,证实其不知道出纳盛某、会计主任马某、财物主管许银灿如何侵占工厂的钱,也不知道侵占了多少钱。4.证人王某(新兴厂会计)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的一天,许银灿让盛某把老板的工资交给许,由许转交老板,但不知道许银灿是否将钱交给蒋某。5.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1日,许银灿和她到银行取了40万元现金,许银灿拿了40万元后说要到广州开饭店,让她自己回家,家里有一张纸,她看过就清楚。2009年许银灿在深圳北大医院核医学科治疗,诊断为病理性赌博。她和许银灿有一台丰田、一台奥迪、一套房子,均登记在她名下。6.证人黎某(新兴厂外勤出纳)的证言,证实她负责到银行取钱,如果工厂需要现金,由出纳盛某制单,出好支票后交给她到银行取款,然后交回盛某入账。7.证人杜某(新兴厂行政经理)的证言,证实新兴塑胶制品厂月工资是先由人事科提供考勤情况,各部门提供奖金资料给财务主管马某,马某核算工资,打印工资表给各部门主管及经理确认,然后财务经理许银灿签名确认,再由总经理��某签名确认,再交回马某存档和把电子档发给出纳盛某,盛某通过农业银行工资发放系统KEY宝上传工资数据,马某确认后支付工资。离职人员工资计发只需经马某和盛某。许银灿的月工资是16000元,马某是6500元,盛某是2750元。公司可以提出付款的有蒋某、周某和许银灿。工厂的财务账由许银灿把持,不向其他部门提供财务账的具体情况。香港公司每月会派人过来查账,但只看网上的财务支出情况,不查具体单据。8.证人陈某1(新兴厂特别顾问)的证言,证实许银灿、马某、盛某职务侵占案,经广东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厂被侵占5575799.1元,其中马某侵占人民币696751.82元,许银灿侵占4879047.28元。由于马某、盛某重复制作离职员工工资的原始凭证消失了,故无法审计出该部分侵占数额,只能以马、盛两人的供述为准。马某的侵占数额包括银行卡转款18万元,2010年第四季度奖4万元,2010年1月至2011年5月超发工资476751.82元。许银灿的侵占数额包括蒋某的税后津贴1414910元,废料品867077.2元,虚构税款295400.38元,2010年年终奖1053450元,2010年第四季度奖40150元,2009年1月至2011年5月超发工资1208210.28元。许银灿的月工资是1万元,2009年1月至2011年5月的工资总额应为29万元,但实际支付了1498210.28元,超发了1208210.28元。9.证人陈某2(沙头居委废品站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沙头居委废品站从2000年开始与新兴厂有生意往来,他向新兴厂收废品的流程是:新兴厂通知他到厂收货,称重后经该厂出纳确认,他付款后拿着出纳开的放行条出厂。10.证人徐某(蒋某妻子)的证言,证实香港新兴集团有限公司是沙头新兴塑胶厂的投资人,两个公司在财务上是独立的。由于沙头新兴厂在浙江平湖建有新厂房,���以她的名义在当地买了5套单元,因此沙头新兴厂每月汇17万给她还贷。她在香港新兴集团有限公司任秘书,由香港新兴集团有限公司发工资。沙头新兴塑胶厂高级职员的工资是保密的,账面上只有几千元,差额由出纳盛某发到她的农行账户上,然后她在网上银行发放剩余的工资。她没有收过许银灿给的每月3万元的津贴。新兴厂发钱都是发到她的农行账户上。11.证人易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新越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基建工程监理,新越与长安新兴同属香港文越有限公司,都是蒋某投资的。2011年4月新越公司因消防问题被罚款9万元,周某就自己先拿了15万元打到他个人账户上给他交罚款。后许银灿说公司要查账,叫他把剩下的钱打到马某个人账户上,周某说让许银灿出个邮件就可以了,后他于4月25日打了6万元到马某的个人账户上。12.到案经过,证��许银灿于2016年12月7日到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周巷中心派出所投案。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许银灿的原籍身份情况。14.盖有“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业务专用章(8)”的编号为201044191100088378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该通知书记载:于2010年10月28日,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限东莞长安沙头新兴塑胶制品厂在2010年11月10日前缴纳税款295400.38元。15.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出具《关于协查马某等人职务侵占案有关资料的回函》,证实通知书编号:201044191100088378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是假的,该分局并未发出相关的通知书。16.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许银灿、马某银行账户的明细情况。17.总分类账凭证,证实从2010年9月至2011年4月发放离职员工工资情况,共计1098203元。18.新兴塑胶���品厂营业执照、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终止协议书、来料加工协议终止呈批表、来料加工续期协议书、证明书等,证实被害单位东莞长安沙头新兴塑胶制品厂于1992年8月15日成立,经营日期至2013年7月20日,企业类型为三来一补,属集体企业,投资者是新兴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注销,注销原因是营业期限届满,企业搬迁。新兴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更名为LemonTreeDesign&CreationCompanyLimited。19.新兴塑胶制品厂出具的财务部制度、废料销售流程、盘点制度,证实新兴塑胶制品厂财务的制度情况及流程等。20.入职登记表,证实许银灿、马某、盛某的入职情况,许银灿于2007年8月8日入职。21.2008年7月至2010年11月支付蒋生津贴情况(含29份支付凭证),证实期间共29次现金支付蒋生津贴,每月5万���扣除相关税费每月支付48290元,29个月共计1400410元。支付凭证上均有许银灿签字审核。22.2009年7月16日至2011年5月18日期间废料销售情况,证实48份废料出厂清单显示该期间废品销售金额共计867077.20元,但单位财务账均未显示有该项收入。23.费用报销单、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编号201044191100088378),证实许银灿于2010年10月29日报销“补交2009年度厂房租金税款295400.38元”。24.2008年度年终奖发放情况,证实被害单位于2009年2月2日、4月2日分两次发放2008年度年终奖1548750元和727700元,共计发放2276450元,相关费用报销单上的领款人处均有许银灿签字。25.2009年年度年终奖发放情况,证实被害单位于2010年2月23日、10月6日分两次发放2009年度年终奖1102500元和666811元,共计1769311元,相关费用报销单上的领款人处均有许银灿签字。26.2010年年度年终奖发放情况,证实被害单位于2011年3月8日分两部分发放2010年年终奖共计2489595元,其中678895元为周某年终奖(显示现金已付),领款人处无周某签名,另外1810700元为全厂年终奖,领款人处均有许银灿签字。27.许银灿、马某工资发放情况,证实根据期间的银行发放许银灿工资明细,2009年1月至2011年5月共计发放许银灿1498210.28元;发放马某工资587251.82元。28.超产奖发放情况,证实被害单位提供16份超产奖发放凭证及费用报销单,发放2008年8月至2011年3月的超产奖共计896750元,其中凭证号为100000012的金额为79000元,领款人处无签名,其余15张凭证附的费用报销单的领款人处均有许银灿签字。29.0123号审计报告,证实2008年7月至2010年11月期间东莞长安沙头新兴塑胶制品厂财务账的“现金科目”贷记支付蒋某津贴共计1414910,但费用报销单均无蒋某的签收签名记录;东莞长安沙头新兴塑胶制品厂于2009年7月至2011年5月期间的废品销售金额为867077.20元,但财务账无该项收入记录;许银灿于2010年10月29日报销了2009年度厂房租金税款295400.38元,但未附完税证明单;2008、2009年度年终奖金分别为2276450、1769311元,领款人处均有“许银灿”的签名,但未附员工领款签名明细表;2010年年终奖金为2489595元,其中一部分678895元是周某的年终奖,领导审批栏处有“周某”签名,但领款人处无周某签名,另一部分1810700元的领款人处有“许银灿”签名,附员工签名领款金额为757250元;于2009年1月至2011年5月期间,许银灿的应发工资为290000元,实发工资1498210.28元;于2009年1月至2011年5月期间,马某的应发工资为110500元,实发工资587251.82元;东莞长安沙头新兴塑胶制品厂于2008年8月至2011年4月期间的超产奖共计发放896750���(16份),除一份外其余的领款人处均有“许银灿”签字,均未附员工签收的发放明细表。30.0103号审计报告,证实东莞长安沙头新兴塑胶制品厂于2011年1月20日分次向银行户名为马某(账号62×××10)的银行卡转账共计180000元,该款项均无真实的交易业务发生;东莞长安沙头新兴塑胶制品厂已支付了应由单位全体员工参与分配的2010年第四季度奖金120150元,但贵单位员工均未领取2010年第四季度奖金且帐面无相关员工领取该奖金的原始记录。同时,“中国农业银行的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的网上交易状态查询一批量支付清单及2011年4月7日的批量明细信息清单”等相关资料证实2010年第四季度奖金120150元中有40150元转入户名为许银灿(账号62×××14)的银行卡中,有40000元转入户名为马某(账号62×××10)的银行卡中,另外40000元贵单位未能提供相关的领取记录。31.刑事判决书,证实马某、盛某因本案被判决的情况。32.总分类账凭证,证实从2010年9月至2011年4月发放离职员工工资情况。3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34.同案人马某的供述,证实许银灿是她前夫,许是公司财务经理,她是公司会计主任,盛某是出纳员。是许银灿向她和盛某提议利用重复制作离职员工工资表的方式侵占公司财物。2010年9月开始至2011年4月份期间,她和盛某以该方式共侵占了公司约13万至14万元,她和盛某平分该些钱。具体操作是:她先制作好当月全体员工工资(包括离职员工),交由许银灿复核签名,后交由总经理周某签名。她和盛某赌周某不会仔细核对每个员工的情况,就把该月离职员工名单抽出单独制作一份离职员工工资表给周某签名,然后她和盛某提取现金平分。她和许银灿、盛某还侵占了公司2010年第四季度的超产奖奖金12万元,每人分得4万元。由于当时周某临时通知暂不发放第四季度超产奖,但她们没有把周某签好名的超产奖表退还人事部,于是就取出该季度超产奖并平分,用周某签好名的表格冲账。2010年的年终奖,公司规定年前发一半,年后发另一半。当时黎某给了她1440000元说用于年终奖,而许银灿给了她一份职员级员工年终奖的表,她按表减半发放。后黎某也从她处拿走了一部分钱,双方都有签字确认,剩下的钱被许银灿以各种借口拿走了。后来黎某要对账,她让黎找许银灿。许银灿从该年终奖中拿走了约30万元。许银灿将每月都在工厂拿5万元津贴说给老板蒋某,后来香港公司派人查账才知道是许据为己有。许银灿还侵占2011年1月至5月的废品款,每次盛某卖废品后把钱��给许银灿,把单据交给她,由于她没有收到钱,就一直没有把废品款记入公司的财务账上,后许银灿把她在电脑上制作的单据拷贝后删除了,并拿走废品单据。2011年1月底,她没有经公司审批手续,将公司3万元、10万元分别转给了许银灿外甥女沈利群和朋友胡某,许一直未归还该13万元。2011年1月底许银灿让她准备一张银行卡并存8万元到卡上,说给蒋某的朋友。她从工厂账户里转了8万元到她工资卡里,然后再转到她在深圳办的一张工行卡里,把工行卡给了许银灿,但不知道许有没有给蒋某。由于她的工资卡经常借给许银灿使用,所以不知道为什么她的工资账户里收到工资款587251.82元。她的账户在2010年有转了70万元给周某,但不是她经手的,许银灿说那是周总的年终奖。她和盛某重复制作离职员工工资一事不需经过周某,也不知道周某是否知道。许银灿不允许她们越级与周总联系。她不知道她的卡于2011年4月25日收入6万元,因为当时那张卡在许银灿手上。许银灿跟她和盛某说每个月要发给蒋某老婆徐某3万元补贴,但不是打到徐某的农行账户上,而是由许银灿拿走现金。许银灿说不用制表。35.同案人盛某的供述,证实她是新兴厂的出纳。是财务经理许银灿提议她和会计主任马某通过重复制作辞职工人的工资单来侵占厂里的资金,辞职工人的工资单由马某制单、许银灿审核。她和马某从2010年9月或10月开始侵占,由她和马某平分,她分得约10万元。2011年3月或4月,许银灿跟她和马某说将公司的超产奖12万元分了,然后每人分了4万元。4月底她跟许银灿说不敢要那4万元,许银灿让她把那4万元用来帮许还给公司冲账。许银灿经常借���,他会吩咐她将钱打到他的账户或马某的账户,他有时会借马某的工资卡,所以经常有资金流向该两人的工资卡。许银灿让她和马某联手侵占公司财物,应该是为了他平时能够更方便地侵占公司财物。从她和马某联手侵占后,她对许银灿向公司借款一直是开绿灯。许银灿还以各种理由(均说他会直接给蒋某)侵占了老板蒋某每月48290元津贴。她把公司的废品卖了后把钱和单据分别交给许银灿、马某,她不知道钱有没有入到公司的账。从她接手出纳后,公司的账上有20多万元是没有相关单据的,当时许银灿称他会拿单据回来平账。2010年10月至11月间,许银灿拿了一张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长安分局追缴295400.38元的税款通知书回厂,她就制单把该20多万元平账了。她没有发钱出去缴税款。2011年2月,公司准备发年终奖,马某从公司账户上提了几百万现金,普通员工才发了几万元,剩下的是发给职员以上的,而且当时只发了一半的奖金。同年3月,许银灿拿了一张由周某审批的金额为一百多万的单据给她冲账,这样就把年终奖的钱冲掉了,她不知道剩下没发的奖金的去向。2010年有转70万元到周某的个人账户,那是周总的年终奖。盛某辨认出许银灿。36.被告人许银灿的供述及辩解,供称其于2007年8月入职新兴厂,任财务经理,试用期工资1万,转正后1万6。他没有侵占新兴厂财物,逃跑是因为伪造了一份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平账,但该29万余元是因为出纳的原因而对不上账,他作为领导虽然没有侵占该款项,也是有责任的,于是就用通知书平账。在逃跑前没有销毁财务单据。他没有参与马某、盛某两人通过重复制作离职员工工资表侵占财产的事情。每月给老板蒋某的5万津贴,实际是工资,发放流程是盛某制表,马某复核,他审核,周某批准,不知道为何是现金发放。他在工厂的停车场、办公室、会议室等地点交给蒋某。他没有侵占公司的废品款,该些钱是出纳保管的,不用入账,由总经理应酬使用,他收到钱后交给了周某。他没有超发工资,工资都需要周某审批。他有时会借马某的工资卡用,是因为忘记带银行卡了。他没有伙同马某、盛某侵占公司2010年第四季度超产奖金12万元。他没有侵占让易某转到马某私人账户上的6万元,当时借款是以他的名义借出去的,他要把钱要回来冲账,所以才没有让易某把6万元直接转到公司账户上。他有让马某分别转了3万、10万给沈利群、胡某,是他先把现金给了马某才让她帮忙转钱的。2011年底,没有让马某从公���账户转8万给蒋某朋友。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银灿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银灿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许银灿是否有侵占公司财物问题。被害人蒋某、徐某证明其没有收到过许银灿转交的津贴;证人周某指证许银灿有侵占公司钱财;证人王某证明许银灿私自取了蒋某的工资;同案人马某、盛某证明许银灿单独或与她们一起侵占公司钱财;及有审计报告等证据。被告人许银灿作为财务经理,与前妻马某在同一个部门,却不知会公司;许银灿经常使用马某的银行账户可以证明其与马某的关系良好;许银灿在得知公司对其查账后即匆忙离开东莞。综上,足以证明被告人许银灿有利用作为财务部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司钱财的行为。关于被告人许银灿的侵占数额问题。一、许银灿把持工资发放,但却超越公司权限,擅自给自己多发工资,对于超出部分,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经审计,2009年1月至2011年5月期间,新兴厂通过银行划款支付了许银灿的工资总计1498210.28元;许银灿称其基本工资是16000元、车补800元、养老保险补贴1000元,合计17800元,近三年的年终奖约30万元;周某也证明许银灿的月工资是16000元,每年奖金6万至8万元。即许银灿除月工资外还有奖金。目前没有相关工资发放表等证据证明许银灿每月的准确工资及奖金数额,因此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计算被告人的收入,即按每月工资17800元及年终奖金30万元来计算许银灿在此期间应得收入,共约816200元。因此,许银灿通过多发工资的方式侵占公司财产的数额应为682010.28元。二、马某、盛某共同指证许银灿提议��们通过重复制作离职员工工资表的方式侵占公司钱财,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且许银灿作为财务经理,没有其允许,马、盛也不可能侵占得手。许银灿虽没有从中分得钱财,但其提议并允许马、盛实施侵占,是共犯,依法与马、盛共同承担责任。公诉机关根据马、盛的交代认定侵占数额约1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三、本案有许银灿伪造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及盛某的指证,足以证明许银灿以假的缴税通知书来侵吞公司钱财,侵占数额应以该缴税通知书上的数额295400.38元来认定。四、本案有同案人马某、盛某及审计报告等证据,足以证明许银灿侵吞了新兴厂2010年第四季度超产奖、2009年7月16日至2011年5月18日期间的卖废品款和2010年的年终奖。关于具体侵占数额,1、马某证明黎某给了她144万元发放2010年年终奖,许银灿从中拿走约30万元,即新���厂于2011年3月所发放的1810700元并不仅是2010年年终奖。2、虽然审计报告、废料出厂清单证明2009年7月至2011年5月的废品销售有86万多元,但只有盛某称将钱交给许银灿,而许又称将钱交给了周某,目前没有相关交接单据。因此不宜以认定许银灿将该期间的废品销售额全部侵占。3、周某证明他批准发放2010年第四季度超产奖120150元不久又决定暂时不发,而将该奖金及2010年年终奖(326万元港币,约合274万元人民币)的一半(即约137万元)和平时卖废品的钱共181万元一起发放,他的奖金678895元已通过银行转账收取。因此,2010年第四季度超产奖、废品销售款及2010年年终奖的总额应该是1810700元,即1810700元包括了起诉书第四、六、七宗的涉案数额。另,周某证明已通过银行收取了奖金678895元,盛某也证明转账约70万元给周某。因此,许银灿在该三项中的侵占数额应为374555元。五、蒋某证明经查账才发现新兴厂有向其发放津贴,而其没有收到过许银灿转交的津贴款;盛某指证许银灿侵占了蒋某的津贴款。蒋某并不在新兴厂拿工资,即使在新兴厂有固定收入,也应在财务处拿取,而不可能每个月由许银灿转交数额较大的现金。许银灿正是利用周某等人不敢过问老板的津贴情况,假借向老板发放津贴的名义侵吞公司钱财。因此,许银灿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的是新兴厂的钱财,并非蒋某个人的钱财。侵占数额是1414910元。被告人许银灿归案后拒不交代侵占公司钱财的犯罪事实,故不构成自首。综上,被告人许银灿的无罪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第1至第8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第9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原被害单位东莞长安沙头新兴塑胶制品厂是三来一补企业,其注销后的权益应由投资���新兴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承受,而投资人新兴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已更名为LemonTreeDesign&CreationCompanyLimited,因此原被害单位东莞长安沙头新兴塑胶制品厂的有关权益应由LemonTreeDesign&CreationCompanyLimited承受。LemonTreeDesign&CreationCompanyLimited向被告人许银灿提出退赔申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但退赔金额应以本院查明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银灿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6月6日止。没收的财产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许银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害单位LemonTreeDesign&CreationCompanyLimited退赔2866875.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茂华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人民陪审员 黎燕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小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