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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3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文凯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凯,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03执14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凯,男,1977年6月23日生,汉族,个体,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王涛,男,1990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凯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鲁1603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涛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及时传唤被执行人王涛并了解被执行人的状况。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王涛在外务工,居所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履行能力。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霍尊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