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耀立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立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4刑初38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耀立,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镇平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镇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耀立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熙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耀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份,被告人陈耀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擅自砍伐其购买的高丘镇姚片河村陈家沟三组集体和杨某个人所有花栎树,用于种植袋料香菇。经镇平县森林公安局勘察被砍伐林木为花栎树,被砍花栎树共计2000棵。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砍伐林木共计折合立木蓄积29.655立方米。2017年2月25日,陈耀立主动到镇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据此认为,被告人陈耀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没有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请法庭依据全案事实依法判处。被告人陈耀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陈耀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擅自砍伐其购买的高丘镇姚片河村陈家沟三组集体和杨某个人所有花栎树,用于种植袋料香菇。经镇平县森林公安局勘察,被砍花栎树共计2000棵。经林业工程师技术鉴定:被砍伐林木共计折合立木蓄积29.655立方米。2017年2月25日,陈耀立主动到镇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耀立供述的滥伐时间、地点及数量,与证人杨某、牛某、刘某、门成才证实的伐树时间、地点及数量可相互印证,且有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耀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没有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客观真实,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且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陈耀立也未提出任何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采纳。被告人陈耀立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耀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已交纳。)(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司继平审 判 员 安国跃代理审判员 张婉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毕褀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