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81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潞城市锦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帅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潞城市锦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郭帅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561号原告潞城市锦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潞城市史回乡杨家庄村。法定代表人于广义,董事长。被告郭帅军,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长北。本院在审理原告潞城市锦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帅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潞城市锦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潞城市锦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潞城市锦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高 宇审判员 王 娜审判员 安永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靳思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