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刑更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陆明伟组织卖淫、介绍卖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2436号罪犯陆明伟,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满族,出生地辽宁省辽中县,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和刑初字第9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明伟犯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2012)沈刑二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陆明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陆明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7年3月31日,罪犯陆明伟获得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明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明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10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洪成审判员 柳 震审判员 秦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